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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对华保温瓶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

2018年5月22日,阿根廷生产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2018年第 204号决议,应LUMILAGRO S.A.提交的申请,对原产自中国的带有不锈钢内胆或玻璃内胆的保温瓶及其他保温容器(容量小于或等于2.5升。西语:termos y Demás Recipientes isotérmicos con ampolla de acero inoxidable o con ampulla de vidrio de Capacidad inferior o igual a LITROS DOS COMA CINCO 2,5 l)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9617.00.10。本调查结束前由2013年5月24日第237号决议和2014年4月4日第66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2002年7月29日,阿根廷原经济部发布第86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不锈钢胆保温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1月7日,阿根廷经济和生产部发布第16号公告,对不锈钢内胆保温瓶作出反倾销终裁并开始正式实施反倾销措施,有效期为2年。2005年11月24日,阿根廷经济和生产部发布第671号公告,对华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6年11月23日,阿根廷经济和生产部发布第912号决议,第一次延长对华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2011年11月29日,阿根廷工业部发布第499号公告,对华涉案产品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3年5月24日,阿根廷原经济和公共财政部发布第237号决议,对华涉案企业做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有效期为5年。

2000年10月27日,阿根廷原工业与经济处发布第115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内胆保温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1年10月29日,阿根廷原经济部发布第626号公告,对华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2006年10月12日,阿根廷原经济与生产部发布第778号决议,决定对华涉案产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7年10月10日,阿根廷原经济和生产部发布第262号决议,第一次延长对华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2011年11月29日,阿根廷工业部发布第499/2011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内胆保温瓶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4年4月4日,阿根廷经济和公共财政部发布第66号决议,第二次延长中国玻璃内胆保温瓶的反倾销措施。

(编译自:阿根廷官方公报)

  (刘静怡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ervicios.infoleg.gob.ar/infolegInternet/anexos/310000-314999/310570/norma.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