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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涉华光学增白剂作出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2017年8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光学增白剂(Stilbenic Optical Brightening Agents)作出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税,将导致中国大陆涉案产品的倾销以106.17%、台湾地区涉案产品的倾销以6.19%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2042080.00、29336960.50、29215940.00和29215980.90。

2011年4月20日,应美国企业Clariant Corporation于2011年3月31日提出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光学增白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5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光学增白剂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初裁。2011年10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2012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光学增白剂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大陆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为63.98%~109.95%,台湾地区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为6.2%。2012年5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光学增白剂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终裁。2012年5月10日,美国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2017年4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光学增白剂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7年7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进口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光学增白剂适用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编译自:美国联邦公报)

(潘晓君编译)

(王 丹校对)

 

原文: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7/08/07/2017-16573/certain-stilbenic-optical-brightening-agents-from-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taiwan-fi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