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进出口商会欢迎您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平贸易服务平台
公平贸易服务平台
 
巴西对华热水瓶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并继续征税

2017年7月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GECEX)在官方公报发布2017年第46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葡语:garrafas térmicas) 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47%的从价税,有效期5年。自决议公布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96170010。

1998年6月4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第19号令,应巴西国内企业M. Agostini S.A.和 Sobral Invicta S.A.提交的申请,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和玻璃安瓿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1999年7月21日,官方公报发布了部际第7号令,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和玻璃安瓿作出反倾销终裁,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征收47%的从价税,对原产自中国的玻璃安瓿征收45.8%的从价税,为期5年。2004年7月20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第44号令,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并结束对原产自中国的玻璃安瓿征收反倾销税。2005年7月1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了第22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10年7月19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第29号令,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1年7月1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了第46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16年7月11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第41号令,对原产自中国的热水瓶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

  (王 丹编译)

(许 立校对)

 

原文:

http://pesquisa.in.gov.br/imprensa/jsp/visualiza/index.jsp?data=07/07/2017&jornal=1&pagina=44&totalArquivos=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