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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得辛苦 胜得利落--悬而未决的“替代国”问题

关于紧固件案,一个绕不开的关键词即“替代国”。

众所周知,欧盟迄今为止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长期以来,在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并不采用中国企业的数据,而选取印度、土耳其甚至美国等第三国企业数据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成本和价格,导致中国企业往往被裁定很高的反倾销税率,这成为中国企业应诉的最大障碍。

商务部条法司于方告诉国际商报记者,在调查中,与中国企业反倾销税率息息相关的替代国企业成本和价格等信息,欧委会往往以保密为由拒绝披露,“导致中国企业经常在黑暗中摸索和应战”。

在紧固件案件中,两家中国企业挑战的重点就是欧盟“替代国”做法的透明度问题。据本案企业方面的代理律师之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主任傅东辉介绍,中国企业提出了两个诉求:一是欧盟未把不同于“替代国”产品型号的中国产品出口价纳入倾销计算;二是欧盟拒绝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差异因素给予适当调整。

今年4月,欧盟法院上诉庭推翻了欧盟初审法院的一审不利判决,中国企业终于获得全胜。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就此对国际商报记者表示,最新判决会产生两种效力。从直接效力看,由于该判决宣判对这两家中国企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无效,欧盟进口商在紧固件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因进口上述企业的涉案产品所缴纳的反倾销税应被全部退回。“不过判决效力仅限于胜诉的两家中国企业,并不适用于其他中国紧固件企业。”王贺军说。

从间接效力看,王贺军认为,本案是关于欧盟对中国适用“替代国”制度的重要判例,欧委会应当纠正该案中有关“替代国”做法的违规实践,对于欧盟仍在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和正在调查的反倾销案件都具有判例效力。

“如果欧委会在其他案件中存在相同的做法,有关涉案企业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起相同的法院诉讼,紧固件案法院判决作为先例将会对其产生积极影响。”王贺军表示。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规定,对华反倾销中采用“替代国”价格而非受调查的中国产业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的做法,在中国入世15年后,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必须终止。

然而,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始终将“市场经济地位”概念与“替代国”做法相捆绑,他们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使得替代国问题至今悬而未决。欧盟虽然提出了“市场扭曲”的概念,表面上不再将“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做法相挂钩,但实际上则是换汤不换药,对中国企业继续采取非市场经济的歧视性对待。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多次在外交场合强调,“市场经济地位”与“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承诺义务”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并敦促有关方面履行相关义务。他说:“用法律专业术语讲,这是一个‘日落条款’,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应当自动终止。”

2016年12月12日,中国就美国、欧盟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先后提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今年4月,WTO正式启动对欧盟相关做法是否违反WTO规则的调查。

在此前的采访中,有企业表达了自己的抱怨和不理解:“WTO争端解决如此漫长,就算最终胜诉,往往也要等到几年之后,届时欧美可能还会出台新的变相法规,采取新的做法,继续对中国企业采取不公正的对待,那么几年的维权努力会不会就此付诸东流?”

(信息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