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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替代国”做法是欧盟应尽义务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俄罗斯和土耳其的低碳铬铁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到期后,欧盟对中国发起的首例反倾销调查案件。“欧盟处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倾销修订条例草案(市场扭曲规则)引入祖父条款,规定新法生效之前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包括最初调查和复审调查)仍由旧法调整,预计欧盟在该案中仍会沿用‘替代国’做法。”中国社科院欧洲研究所副研究员、欧盟法研究室副主任叶斌说。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在6月29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中方将密切关注欧盟修法进程以及新法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性,并敦促欧方全面彻底执行第15条规定,信守国际条约义务,为双方企业开展经贸合作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推动中欧经贸关系稳定健康发展。

沿用“替代国”做法违规

根据公告,欧盟委员会将于2018年3月前对本案作出初裁。此案备受关注并不在于产品的重要性,而是其将业内目光再次聚焦到“替代国”问题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自2016年12月11日起,任何世贸组织成员都不能再在对华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但时至今日,美日等发达经济体仍无视世贸组织规定,在终止对华反倾销采用“替代国”做法问题上表现消极。

叶斌表示,按照《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做法到去年12月11日必须终止,此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不得再采取“替代国”做法。目前,欧盟修法程序尚未结束,并且修订案引入了过渡期,因此,在低碳铬铁案件中,欧盟仍将沿用“替代国”做法。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薛荣久此前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2016年12月11日前已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欧盟会延续旧办法,但在此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如果继续沿用“替代国”做法,就是公然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6月23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发表谈话,再次敦促欧方严格履行世贸组织规则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再对中国企业使用“替代国”调查方法,要给予中国企业公平待遇。

须警惕“替代国”做法新变种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由于采用第三国价格计算出的倾销幅度较高,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不公平,但就欧盟而言,对中国企业征收更高的反倾销税可以达到保护其国内产业的目的。因此,让其放弃延续多年的“替代国”做法并不容易。

2016年12月,中国将欧美拒不履行终止“替代国”做法诉至WTO。今年4月,WTO正式启动对欧盟相关做法是否违反WTO规则的调查。

今年5月,尽管欧盟28个成员国就修改反倾销法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在未来反倾销调查中对WTO成员不再使用“替代国”做法,但同时提出了“市场扭曲”的新标准。6月20日,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以33票通过、3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了有关“市场扭曲”的新反倾销条例修订草案。

中国国际投资与贸易专家、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家喜曾表示,根据“市场扭曲”的新标准,中国企业不仅应诉的难度加大了,而且由于不能使用国内价格作为反倾销调查中的价格依据,将会继续遭受非市场经济的歧视性对待。

尽管这一反倾销新法案尚未“落地”,在今年7月举行的欧盟理事会例会上,还需要由28国特定多数投票赞成才能通过,但叶斌认为,“最终通过的可能性很大。”

面对这一即将通过的新法案,商务部条法司相关人士指出,“我们只能对已通过的法案提起诉讼,对于‘市场扭曲’这样的新修订法案,须等其通过实施后才能采取相应措施。”

叶斌建议,一方面中国企业可以利用欧盟的法律制度进行诉讼;另一方面,欧盟内部在该问题上还存在不同声音,因此政府层面要加强沟通。“未来欧盟可能会减少采取反倾销措施,更多地采取反补贴的方式,这更需要引起我国企业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叶斌提醒。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